新形式下H-1B申请所面临的挑战

潘雅然移民法专业律师提供




众所周知, 2012年度的H-1B配额于当年6月11日全部用罄, 和过去2年(2010及2011年) H-1B配额一直延续到12月中旬的状况相比, 许多H-1B的申请人(雇主)失掉了申请H-1B的机会。 有鉴于此, 在2013年度H-1B申请拉开帷幕之前, 我们律师楼开始收到大量的有关H-1B申请的咨询电话。为了保障H-1B受益人在寻找H-1B工作时少走弯路,本文就移民局根据其2010年一份备忘录所确定的何种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不符合H-1B的申请做出以下归纳总结, 旨在帮助H-1B的受益人在找寻工作过程中避免走弯路。


一、 H-1B申请的受益人现是H-1B 申请人的唯一股东, 运营者, 及雇员。
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公司与其所有人或唯一股东是不同的法律实体, 但由于在H-1B的申请中, 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证明雇主对其雇员能够实施相当程度上的“控制权”, 即一定要有有效的“雇主-雇员”的关系存在 才符合H-1B的申请。 因而, 对于既是公司唯一所有人, 又是其公司H-1B身份的受益人, 由于公司不可能行使其对雇员的控制权, 这类的申请一般是会被否决的。 当然, 如果公司有几个不同的股东或产权人, 且受益人也不是唯一的雇员, 如果其它相关条件也同时具备, 申请就可能得批。

二、 独立于H-1B申请人的合同工 (Independent Contractor)
H-1B的受益人一定是申请人的W-2雇员, 而非申请人的1099工资的合同工 (Independent Contractor), 这是移民局的一贯政策。 2010年的备忘录又进一步强调了该政策的连续性。 因为,独立于雇主的合同工与雇主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雇主-雇员”的法律关系, 且雇主对合同工也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三、H-1B受益人服务于终端 产品公司, 而非H-1B申请公司
这种状况大量发生在计算机咨询公司。 虽说移民局对这类H-1B申请的否决率较高, 但如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能够通过大量细致的证据证明雇主-雇员关系的真实存在, 案件仍然是可以得到批准的。 举例来说, 合格的证据包括, 但不限于,申请人及受益人之间签署的明确规定雇主-雇员关系的雇佣证明信;或申请人及其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表明,即使受益人在申请人客户终端产品公司工作, 但申请人仍然对受益人有控制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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