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与州税局抗辩胜诉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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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局的“时效法则”(Statute of Limitations)一向用来封杀超过三年的退税申请。举例来说,林小姐四年前开始上大学,同时在校园内兼职做工有不到一万元的收入。四年来林小姐一直单独报税,因为她可以从“美国机会”中拿到1000元退税。2012年林小姐的父母更换了会计师,新的会计师审阅了林小姐及其父母的报税结构后,建议林小姐仍作为父母的抚养人合报,这样父母亲每年可获得1500元的额外“抵税”(Education Credit)。林小姐从2009年开始上大学,当年的报税截止日为2010年4月15日,所以林小姐及其父母的改税(1040X)如果在2013年4月15日前递交,她的父母即有可能拿到1500元以上的退税,但如果错过 (2013年4月16日之后) ,国税局则“过期不候”。

      案例:2006年住在新泽西州的顾X夫妇在1040B表中申报了5000元的CD利息,由于所在银行为纽约州的Flushing Savings Bank,因此他们的会计师将5000元利息收入列为纽约州收入,三年半之后,顾X于2010年9月27日收到新州税务局的审计核查通知,将5000元利息收入调整为新州居民收入而征税250元。顾X的会计师于2010年10月6日向纽约州税务局呈报IT203X修改税表,根据新州税务局的调整结果,将纽约州利息收入减少5000元,要求250元退税。一个半月之后,2010年11月23日,顾X收到纽约州税务局的回信,拒绝给予退税,理由为:1)退税要求时间已超过申报截止时间(2007年4月15日)三年;2)或已超出补税付税时间两年,由于两项标准均符合,所以不予受理。

      顾X的会计师于2011年6月向纽约州财税局个人欠税抗议申辩署(Individual Tax Liability Protest Resolution Bureau)递交申辩信,强调退税申报超出三年的原因是因为新州税务局延迟三年才作出处理,而报税人的会计师在收到新州调整的十天之内就向纽约州税务局作出回应,因此“延误”的过失(Statute of Limitation)不在报税人。遗憾的是抗议申辩署于8月26日向报税人发出不接受申辩(Notice of Disallowance)通知,但允许报税人继续向纽约州财税局调停办公室(Bureau of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申请“调停”。顾X的会计师于2011年9月向州调停办公室“备案”,坚持诉求退税,三个月后收到州调停办公室的“面试”通知,时间为2012年2月14日下午,地点为皇后区秋园(Kew Gardens)纽约州财税局接待室。因正值报税繁忙季节,顾X的会计师改以书面“投诉”,两个月之后,州调停办公室于2012年4月27日发出“维持原判”通知,此案将于90天之后终结除非投诉人继续“上诉”,顾X的会计师抱着坚持必胜的信念,于2012年5月初向州税务法庭(Division of Tax Appeals)递交“诉状”,一个星期之后收到上诉庭的“收件即将处理”通知,允诺三个月内便会获得判决结果。

      2012年7月25日税务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Office of Counsel)向顾X及其会计师发出“听证”(Hearing)日程表,确定“原告”有确凿证据(The Burden of Proof)证明拒绝退税通知是“错误”或“不妥”(Erroneous or Otherwise Improper)。而被告的立场则是否决上诉,维持原判(The Petition herein be denied and the Notice sustained)。

      在辩护律师向法官申明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证词之后,法官最后判定原告胜诉,辩护律师于2012年8月2日致函顾X会计师,告知上诉结果胜诉,签署同意书之后,250元退税将寄给报税人。

      历时将近两年的“冤案”,在经过改税,申辩,调停及上诉四个步骤之后,终于得到纠正,于报税人的启示则是面对庞大的政府官僚机器,你要有足够的耐心和韧性,”拒理力争”, “好事多磨”,或许是你在挫折和焦虑时的最好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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