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新政策下的新机遇

本文由潘雅然移民律师提供(2013年8月5日)

(一)领域现状概述

进入2014配额年度以来, 中国投资人对通过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 取得EB5项目下的投资绿卡表现出持续不衰的兴趣。 同时, 投资人中具备移民法要求的合法资金来源的投资人的比例也较以往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根据来自各方面的汇总信息, 由于中国投资人人数的迅速增长, 有可能会造成2015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配额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 一旦这种情况出现, 根据移民法规定, 7%国别限制的配额机制就会自动启动, 届时中国投资人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二)移民局对EB5投资移民审理采取进一步放宽的政策

在中国投资人已然对EB5投资移民表现出极大兴致的同时, 美国移民局于2013年5月30日出台的政策备忘录 (policy memo) 对EB5案件审理的某些政策做了相对宽松的调整, 抛开对具体投资中心审批相关的宽松性规定,和具体投资人利益相关的某些内容,移民局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具体表现为:

• 举证方面采用法律所规定的三种举证标准 (占有优势证据的举证原则;明确及令人信服的证据举证原则, 及无合理疑点的证据举证原则)中最宽松的一种, 称之为优势证据的举证原则。 举例来说, 在这类举证原则之下,如果投资人向移民局递交的合法资金来源的材料有 可证明及可信证据的支撑, 就应该满足了优势证据举证原则的基本要求。

• 在投资人临时绿卡批准之后, 按照原有的规定, 如果投资人在递交正式绿卡阶段, 移民局发现投资人所投资的商业计划不论投资方向还是业务范围, 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导致I-829的否决。 但根据5月30日备忘录, 如果正式绿卡申请 阶段 投资人所投资的项目即使经营方向或业务范围出现了重大变化或调整, 只要变化或调整后的项目仍然能够保证创造10个就业机会, 该类变化本身不会造成I-829的否决。

鉴于移民局对EB5审理政策的进一步放宽,以及中国投资人在数量上呈现不断递增的趋势, 对所有有这方面打算的投资人应该尽早和相关有经验的移民法专业律师取得联系。 潘雅然律师专注于移民法领域并有着丰厚的移民法实践经验,愿意随时为您提供移民法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