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记者李强波士顿报道】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判2010美国医改法案的主要条款符合宪法,美国医改法案将在今后数年中逐渐实施。
日前,记者在波士顿西北郊的威斯福特(Westford)镇王志先生的家中,就该法案的主要条款和具体实施的时间表作了访谈。 王志目前是美国百健艾迪生物医药公司亚太区政府事务高级经理,经常往返于中美两国。 他对2010美国医改法案有深入的硏究,通读过这份长达2000页的法案。

(左起)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副部长格里德(Sherry Glied),百健艾迪生物医药公司总裁斯坎葛斯(George Scangos),王志在2011哈佛中美健康峰会上合影。(王志 提供)
他表示,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宣判结果并不感到意外。 美国医改法案经过14个月的反复听证,修改和数百次的投票表决后,于2010年3月在美国国会通过。美国最高法院如果推翻这项法案,不仅意味着美国国会在制定和通过这项法案上所花费的巨大人力、财力和时间将付诸东流,也会让人对美国最高法院干预国会的立法权产生质疑。
| 王志吿诉记者说,自从该法案在国会通过之后,一些条款已经相继在2010和2011年开始实施。 例如,禁止医保公司对受保人的“预防性治疗”收取共同支付,共同保费或者扣除条款等费用;禁止医保公司将受保人在得病期间“弃保”;禁止医保公司对儿童因为已知患病而“弃保”;禁止医保公司对受保人设置保费上限;个人和小的地区性医保计划必须将保费的80%用于受保人的医疗服务,大的医保公司必须将不少于保费的85%用于受保人的医疗服务等。 |
| 2014年: 对于低于联邦贫困线(四口之家总收入大约在88,000美元)以下400%的家庭(即人均年收入不足5,500美元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医保的资助;禁止保险公司对基本保险设置年度上限;要求绝大多数雇主必须给雇员提供医疗保险,否则将受到制裁;要求绝大多数人必须购买医保,否则将受到至少695美元的罚款;在“转制”过程中保证提供相对应的医保计划选择和续保选择;只允许医保公司根据投保人年龄、家庭成员、吸烟与否以及所处的州而设置的“评级”,其余的“评级”一概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