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关于对新冠密接等相关防疫措施的声明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1599弄】仁恒河滨城小区居民
关于对新冠密接、次密接判定等相关防疫措施的声明书

我们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1599 弄】仁恒河滨城小区居民(名单如下所 列),针对目前对新冠密接、次密接判定等相关防疫措施,特声明如下。
自2022年3月底以来,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防止新冠疫情蔓延的措施。 为遏止这一百年一遇的公共卫生危机,为了保护我们深爱的社区和城市,为了维护全体上海市民乃至中国人民的命运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我们、小区邻居与广大上海市民一起,尽了最大的努力与克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甚至牺牲,全心全意 配合上海市各级政府,积极实施并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一个多月以来,虽然疫情 仍未平息,但是日感染人数已经呈现显著下降趋势。我们感谢中央政府的英明领导,感谢上海市各级政府及领导的靠前指挥及辛勤工作,感谢兄弟省市的全力无私救助。

然而,我们发现,目前部分防疫措施已经偏离了法治轨道,在程序及实体上 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对上海市乃至全国的防疫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对密接、次密接的不正当判定及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如下。

1、密接、次密接的判定应当严格按照《新冠防控方案第八版》以及上海市疾 控中心的相关判定标准执行,目前部分地区执行的所谓“十字花”判定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公民有权不予接受。

《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针对判定密接、次密接的具体规定。公开渠道能够 获得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2021年5月11日发布的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文,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以下简称“《新冠防控方案第八版》”)。 其附件四《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规定了密接、次密接的判定原则,明确 密接是与确诊病例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疾控中心”)根据《新冠防控方 案第八版》于2022年5月3日发布的《密接及次密接判定标准》规定:如阳性 感染者为严格静态管理人员,若其居所具备独立厨卫条件,密接为同住者,适用 集中隔离及居家隔离“5+5”措施;次密接为同楼层及上下楼层相关人员,适用居家隔离及健康监测“7+7”措施。

上海市疾控中心是国家依法授权的上海市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治主管机关,其 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作为整个上海判定密接、次密接的唯一权威性规定。

但是,根据我们近日获取的信息,目前小区关于密接的认定文件均由花木街 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出具,密接判定范围扩大到同楼层及上下楼层住户,大大超出了新冠防控方案第八版以及上海市疾控中心据此制订的密接及次密接判定标 准范围。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街道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构,无权制订、修改、解释规范性文件,也无权代替上海市疾控中心行使传染病防治主管机关的职能。

我们认为,花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出具的密接判定文件,在形式及内容 上均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接到该判定文件的公民,有权不予接受。

2、对密接、次密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协助对密接、次 密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对新冠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第一款);对疑 似病人于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第二款);对前述感染者的密接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 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只规定了对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措施, 对密接者仅明确了指定场所医学观察,没有集中隔离的规定,更没有授予公安机 关针对密接者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权力。

国务院2003年5月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突发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 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 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最后一句话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依法”。这一条的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对感染者、疑似病人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如拒绝可由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执行。对密接没有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

我们认为:1)《传染病防治法》是上位法,仅授权对感染者、疑似病人强制 隔离;2)所谓“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既然上位法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对密接者采 取强制措施,自然“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象不包括密接者;3)如曲解《突发条例》扩大解释,将密接者纳入强制范围(包括强制进行医学观察),则违反《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只能由法律(即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规定,《突发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权新设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这也是上述宪法原则的立法适用。因此,任何政府机关均无权以行政法规、通知、决定等形式对密接者施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集中隔 离、强制转运等)。

网传某些警察声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实施强制措施,此举公然违反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紧急状态”的有关规定, 同样不具备合法性。

我们认为,对密接、次密接实施强制隔离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也无权对 拒绝隔离的密接、次密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郑重提出以下权利主张:
对于密接、次密接的判定,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判定标准,由上海 市相关疾控部门出具正式书面决定。任何单位或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明文规定的 判定标准的决定,以及任何无权单位或机构出具的对于密接、次密接的判定,均 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有权不予接受。

对于依法有效判定的密接、次密接采取的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在条件符 合时,公民有权选择居家隔离及健康检测,对此我们将予以全力配合。
如公安机关违法对密接、次密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当事人保留诉诸法 律程序的全部权利。

3、我们认为,根据仁恒河滨城小区的实际情况,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是社 会管理成本最低且管理效益最大的最佳选择。

我们充分理解新冠防疫政策是目前上海市乃至全中国的头等大事,并且坚决 拥护党中央“动态清零”的大政方针。根据习主席依法治国的思想理论,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根据仁恒河滨城小区的实际情况,紧紧依 靠小区众多党员干部的力量,充分发挥居民基层自治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成本更 低、效益最大的管控模式,具体如下:

(1)对于密接者,在经疾控机构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优先采取居家隔离及 健康检测措施。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采取于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措施。但 应事先确定场所,且确保家人在同一场所。密接者如不愿前往政府指定场所,可 以自费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对于转运操作,应考虑密接者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并均应在每日 9-17 时进行。对于饲养宠物的密接者,应允许携带宠物。如不允许,则需提供寄养场所。

(2)对于次密接者,原则上采取居家健康及健康检测措施。可安装监控设 备,签署相关自律承诺书。如有违背,管控措施可变更为于指定场所进行医学监测。

(3)未经业主同意,不采取强制消杀措施,亦不要求居民上交房门钥匙。如 必要,居民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消杀人员实施消杀作业。

我们以公民的道德与良心,依据我国法律之有关规定,谨在此大声疾呼,全 社会应共同维护正义与理性,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共同维护公序良俗,共同维护共同体整体利益,共同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及权利,这才是基于人民主权而创设的国家的尊严和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