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当庭向杨澜等人道歉

【中新网4月11日电】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火火”(原名秦志晖)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今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秦志晖在自行辩护时称,对杨澜、罗援等被抹黑的人表达歉意,希望自己能够警示他人,别干这样的蠢事。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秦志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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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秦火火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秦志晖主观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主观上具有起哄闹事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客观上编造铁道部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发布,影响网络舆论对铁道部的评价,颠覆网民的想法,其行为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不满,造成了公共秩序极大的混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指出,量刑情节方面,秦志晖的行为触犯了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志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考虑。

秦志晖在自行辩护时说,经过几个月的久久思考,主要有以下认识: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许可的,在事实上自己的确是误导了大家对公众人物和政府部门的看法;没有认识到网络不仅仅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是自由的,自己越过了红线,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声誉。

秦志晖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己恰恰是忽视了这一点,也忽视了法律和道德的存在,扰乱了网络的正常秩序。

秦志晖说,想表达一个歉意。对杨澜、罗援、张海迪等人的名誉造成很大的打击,自己深表歉意和内疚。名誉是无价的,是他们几十年辛辛苦苦打拼下来的,被自己几条微博就给抹黑了。将心比心,谁都是不愿意的。

秦志晖最后表示,对自己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地方,只是想说,希望自己能够警示他人,别干这样的蠢事。

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指出,关于诽谤罪,纵观本案,一是被告人秦志晖没有实施捏造的行为;二是被告人秦志晖并非明知而散布。起诉书指控的有关行为不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所规定捏造诽谤他人的三种情形,被告人没有捏造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从内容上看,有关的传言在几年前在信息网络上就已经有传播,在案证据侦查阶段的笔录和检察院的提讯笔录显示,其发布有关微博上并没有对有关文章进行核实,被告人不是明知捏造他人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刑法第264条告诉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由公诉机关处理,本案中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关于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并非是明知编造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而且被告人秦志晖所发的微博也未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量刑,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作出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问题,被告人是一个飘在京城,孤身打拼,乐于奋斗,渴望成功的青年人,被现在称为“草根”他只是渴望成功确走错了道路,他刚才自己已经说了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他的行为只是追求自身的成名。希望法庭给被告人秦志晖一个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表示,不同意辩护人上述观点,真实信息是存在的,被告人也是可以进行核实的。在网络上,真实信息是可以被看到的,而秦志晖根本不想去看。

现有证据及被告人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能力去了解而不去了解,应当认定秦志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实质上就是一种诽谤而不是质疑。

公诉人称,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达到了诽谤多人的构成要件,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秦志晖系草根的意见,这点不能否定秦志晖诽谤他人的故意。

公诉人还指出,寻衅滋事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扰乱的是公共秩序。而诽谤罪是有选择的去进行攻击,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本案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认为,关于公诉程序问题,法律上已经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秦志晖的行为在自诉案件里常有,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司法解释做了扩大解释。其他意见坚持原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