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民法何去何从?

【波士顿华人双语网综合报道】美国联邦参议院6月27日通过了移民法改革法案,其中关键性的条款是给在美国的1100万非法移民一个漫长的公民之路。这个法案在联邦众议院的前景不被看好,因为许多保守派的共和党人士认为给非法移民成为公民的机会如同大赦,对合法移民不公平。

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工作、学习、探亲和旅游,中国移民法改革的呼声也此起彼伏。对于出生于中国而加入其它国家国籍的华侨人士来说,他们希望中国政府放宽对外籍人士颁发永久居留证的限制,并呼吁给华人同胞颁发侨民证,以方便他们到中国投资、工作、探亲和旅游。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从80年代开始就有外国专家、留学生以及涉外婚姻的配偶在中国定居。2011年中国大陆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在华居住的外国人士有59.4万,其中有6.4万人以定居为目的,在外国人总数的比例为10.81%。

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布之后,在法律上定义了中国绿卡:中国永久居留签证。而据媒体报道,从1985至2011年,有约5千人获中国永久居留权。2012年,中国政府25个部门印发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但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的加入中国国籍的相关法律依据还不是很清晰,也许需要立法部门根据中国国家交流和高端人才引进的新形式制定系统的中国移民法。

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王辉耀在《中国人才》杂志2013年第4期的一篇“国际移民潮下,中国何去何从”的文章中写到:“中国现在急需要做的就是改变人才移民只出不进的局面。加拿大每移民一个人去美国,就从其他国家吸引四个移民来补充。中国需出台投资移民法和技术移民法,还需要尽快建立中国的移民局。” (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
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部门,各铁路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一批外籍人才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我国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资者更好参与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享有相关待遇问题,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铁路、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外籍人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要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 商务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旅游局
侨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专局 民航局
外汇局
2012年9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
相关待遇的办法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证。
五、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七、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十一、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十二、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十三、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十四、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十五、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
十六、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十七、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十八、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十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