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投资与EB5投资移民的关系

本文由潘雅然律师提供(2013年1月9日)

经常有打算做EB5投资移民的投资人打电话询问, 购置超过50万美元用于个人居住的房产是否就可以做EB5的投资移民了?

这里首先要澄清的是, 什么样的法律行为符合移民法规定的EB5投资移民应具备的条件:

移民法所规定的EB5投资移民申请应具备的各项条件之一就是, EB5投资人通过其投资行为直接或间接给美国解决10个全职就业名额。 如果投资人通过建立自己的公司做EB5投资移民的申请, 该投资人在向移民局递交正式绿卡申请之时, 必须向移民局证明在I-526得批之日到正式绿卡申请之前的近二年时间直接雇佣了10个美国员工。 如果投资人通过向移民局已经批准的投资中心(Regional Center)进行投资, 由于移民局在批准投资中心之时已经认可投资中心所呈递的按照经济学模型所计算出来的数据, 即每接受一个投资人会间接给美国社会解决10个就业机会, 投资人本人在雇佣问题上的职责就转移到了其选择的投资中心。 因而,如果一个投资人用其打算投资的资金买房自住, 是不符合EB5投资移民的法律规定, 从而买房自住行为和EB5投资移民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如果投资人正好投资房产相关的项目,所投资的房产及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

当然,如果投资人选择投资的投资中心, 其某一期投资的项目正好是房地产的开发(如旅馆,商铺或民用单元住宅等), 从大的方面说, 投资人投资了房产或地产, 只不过这一类的房产或地产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按照移民局最新备忘录的规定, 投资资金或相当于投资资金金额的等价物在拿到临时绿卡之日起, 不应早于5年偿还), 不可能服务于EB5投资人自住或自己占有的目的。

当然, 不论是哪一类的EB5的投资移民申请, 这里继续强调的是, 用于投资的100万或50万美元的合法资金来源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的。 鉴于2012年中国大陆出生的EB5申请人在数量上的急剧增加,2013年对中国大陆出生的EB5申请人设置签证排期的预测甚嚣尘上, 有这方面需求的当事人请随时和潘雅然律师楼联系, 我们会给每一个EB5投资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潘雅然律师在移民方面有着丰厚的经验,并愿意随时为您提供移民法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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